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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吴氏宗族内需要研究和商讨的几个问题


我们吴氏宗族自历代以来,对宗族的发展和治理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矩、规范和规定,促使吴氏人口大大发展,目前已由第十位推进到第九位。但是随着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,有许多方面还需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商榷的。现就几个方面提出如下想法提请族内有识之士、权威专家加以研究、补充。


一、关于吴氏宗族的社会地位,在整个民族大家庭中应当属于社会团体之列,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份之一。它将无疑地接受和依据国家对社会团体行列的领导和管理,并在其中起到模范的带头和推动作用,始终以中华民族之一为荣。但是,我们吴氏族人应以泰伯的进取、开拓为根本,大力发挥和进一步细化,具体地站在先进行列地位,绝不落后半步。


二、关于吴氏族群内的领导体制问题。我曾于去年七月十日提出过“粗浅思考”一文。现在想起来还有进一步认识的必要。吴氏族人应共同加以更深的探讨和再认识。


一个宗族的直系发展,一般在一个地方和地区延发到各代子孙大约五六代之后,就自然地产生外迁而分散,比如发展到祖父、父亲、子、孙、曾孙、玄孙。因为近代近身,一般设族长、房长,即可通抓到全局。


如果再发展下去,新产生迁居外地分散居住,或又自成一个村落,或多个至多个地区,这样就形成了地区大族群,就需要建立地区性的机构来通盘掌握如何发展,也自然地产生了领导机构的事。从目前现实情况看,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:


第一层次宗亲总会、宗亲会或宗亲联谊会。包括族内的吴姓男女老少统统聚集在一起,融合性强、群众性强、亲和力强,具有相当的号召力,大家有钱出钱、有力出力,这是总根,用现代语来说,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盘。其力量来自于全体吴氏的支持。


第二层次是吴文化研究会、规模可大可小,其力量和经费支撑来源于全体吴氏的支持,一般在宗亲会以下设置,具有一定文化的人组成(也不绝对排除外姓人),目前多数以研究、编写宗谱为主,他们都很自觉地愿意承担起这个义务。


第三层次是为各类研究基地,目前尚无成熟经验。但它比研究会层次要高,它应该既是学述性、也是实业性的。一般应是一个大地区设置,如一个省、市经过报批后成立,经费来源于有关联的企事业筹集或得到地区宗亲会的支持,目前即已建立,力求办好。切忌高不可盼。


三、关于吴氏宗族内的财产保护、财物分配将得到法律保护、不受侵犯。


凡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吴氏宗祠、宗庙、祖墓、土地、历史遗迹、遗物等均为中吴氏族内共有财产,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、侵占或吞并,已经变更的应予追回。这些土地、建筑、财物的形成,都是吴氏族内历代以来劳动贡献形成的结果,但是,随着政治运动的开展,特别是“文革”运动,已受到很大冲击,有些已被冲得无影无踪,怎么办?这是吴氏祖先的劳动成果啊!我认为应该做好清理工作,有些被外姓人侵占了,应该追回。具体怎么操作,需要在吴氏族内作出一个统一办法来加以处理?


四、关于吴氏族内的传代、接代问题。历史上一向以男丁有资格接代传位,自我党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以来,这是一个国策,故对女姓吴氏和他姓结婚应由明确规定,但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,如女姓与他婚后生子,凡一个子女者都跟男方姓,多个的可以跟吴氏女方性。但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,我建议吴氏族内可以设想一些具体规定,以完善法律。


五、凡吴氏族内一些规定、约定、习惯做法与法律有矛盾时,一般以法律为准,但历史上有很多宗规、其严格程度超过法律规定的咋办?是否允许继续存在?


六、还有其它等等问题,提请各地吴氏宗长们提出来,共同研究后作出决定。


我今年已92岁高龄了,就想到这么几点,仅供参考,今后也不再提了敬请各位宗长谅解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4.3.6



附:

    我于2012年6月由我综合编辑的“关于编修吴氏宗谱中有关细则的具体规定”——文于后: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关于编修吴氏宗谱中有关细则的具体规定


编者按:此规定稿经无锡吴寿掎宗长多次修改补正,特此致谢。致吴伟勋宗长阅知后称:“宗弟看了二遍,写得比较全面,符合当前情况。”


编修氏族宗谱,记录中华氏族繁衍传承的血缘历史,是当今盛世社会氏族中的一项历史任务。目前,我们吴氏修谱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。为体现传统的宗谱纂修规范与时代特征有机结合,并与国家的现行政策并行不悖,特将若干地区在编修宗谱中常见的具体事例及其处理办法,综合如下几项规定:

(一)、传承原则

既要考虑宗族、家族内的血缘形成因素(即DNA)的纯洁性,也要配合国家计划生育“只生一个好”的政策得到贯彻,并为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如实体现。因此,无论男女均同享入编上谱权利和应尽之义务。


(二)、入谱称谓

基本上沿袭祖谱的传统规定,如凡例、习俗、称谓等,以体现民族传统文化。

1.赘婿:即招女婿,又俗称上门女婿

2.螟蛉子:即指喂奶哺养者

3.无子则嗣:即对继承人称嗣子或承祧子

4.祧:一人兼作二房或二房以上的后代,可续承遗产、接续香火,生父名下仍享有继承遗产权

5.嗣子:直接编列嗣父名下,享有嗣父遗产权,生父名下遗产则不再重享

6.继:若“赘婿”、外甥、内侄者均可入继,但称继不称嗣,并不得兼祧(螟蛉兼祧不受此限)

7.外出不归者直书“外出”

8.养女,则直称“养女”

9.原配称配,亡后再配称“继”或“再继”、“三继”……

10.为尊重历史,如旧时纳妾者,应书“妾”或“侧室”、“又室”、“如夫人”。

11.子承父姓,入编上谱,并衍传续谱

12.女承父姓,衍传续谱,视其后代是否姓“吴”为定,否则只编至其本人为止,以维一姓开族之义。


(三)、谱传体例:

以欧苏一页五世式编写,上下父子,左右兄弟关系。编完一房再编一房,依次类推。

1.自然传承:祖传父、父传子的原则不变。无子仅有女或多个女的均可入谱,但原则上按以上入谱称谓12条精神办。

2.同代承继:即兄弟之间,凡发生亡故而需下延香火者,近房子女可以继承者,称“嗣”,嗣入者称“入嗣”,负责养老送终、衍续后代、承继遗产。该项继承或兼祧盛行于旧时,解放后观念更新,香火延续不再如过去看重,故较少见。

3.远房过继:即在同一宗族、同一派系和同一辈份下的近房子女有优先过继传承资格,但需经氏族内有一定仪式认可。

4.领养或招赘继承:写明原本姓某,以明所来,允以书名立条目入编上谱。

5.夫妻离异:子女随母而去,子随后夫姓者,注明于谱,以利日后归宗复姓依据。

6.夫亡妻再婚:其子女仍继生父姓者,仍据常例入编上谱。其

后夫称继父,如随后夫姓者,应注明于谱,以明去向。

7.同宗不同支或五服(注)以外的男女婚配者,其子女的世序派系归属决定于修谱的主体。

8.异姓寄子:各自独立生活,既无赡养义务,又无继产之权,更无血缘之丝毫关系,谈不上可上吴谱之权。


(四)、隔代传承

凡女氏隔代传承,即赘入或过继后又生女,女婚后又再生女,其女若再入吴谱者。过去,为保持吴氏血缘纯正,原则上以一代为限。现在,根据国家法定政策和贯彻男女平等之权利义务,凡泰伯裔孙直属本支的男女都可入编上谱。

总的原则,若女的立条目上谱衍续与否,主要决定其子女的姓氏归属,仍姓吴者,衍传继续,否则到该世为止。


(五)、入谱资格审定

世居本区本支本族者及外迁未满五世以上者为基本入谱人员,且据老谱记载接续有绪条贯不紊者。世居者至少三代以上,凡侨居客居未及三世以上,要求入谱酌情挂靠入编。

姓氏鉴别应以户口、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为据。


(六)、修编理顺上述关系,纯粹是氏族间本支家属世系脉络传承关系的记录,不涉及子孙对遗产的分割。如一旦发生纠葛,调解不成应请求法律作出裁定,与吴氏编谱规定无关。

注:五服者,以血缘关系的远亲来规定所穿的不同丧服,分为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怨藤五种,凡在此五种规定内的不准相互结婚,若违反就有犯乱伦之罪,要受到处分惩罚。这主要是防止近亲结婚,不利子孙后代,有优生学的积极意义。

 

吴氏编谱族人搜集

综合编辑:嘉兴吴世雄

二0一二年六月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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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发:吴霞

审核:   小艾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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